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15号原告:吴明俊,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
法定代表人:何兆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明俊诉被告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32013175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吴明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明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邓 婧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