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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俊与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吴明俊与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明俊,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15号原告:吴明俊,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

法定代表人:何兆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吴明俊诉被告广州美录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32013175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吴明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明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邓   婧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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