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144号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第六空间艺术生活商城****号。
经营者:顾东志,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为(以下简称安美西石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东新河柏雅家居店(以下简称柏雅家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案各1050元,减半收取各案525元,由原告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