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松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7006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松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林松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00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松娇,女,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浙江省。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松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