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1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迎宾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C。
法定代表人:周彩萍,总经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