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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盛旺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1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盛旺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盛旺汽配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25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盛旺汽配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447号汽配市场西北门12号。

经营者:杨书萍。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盛旺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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