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3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健明,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