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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彭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5号原告:彭华,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富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华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彭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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