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县世升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三班镇后房街。
法定代表人:郑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江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德化县世升辉陶瓷有限公司、郑明华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化世升辉陶瓷有限公司、郑明华上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均早己在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或执行,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的管辖权限均发生了变动或调整。
因此,本案应由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德化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德化,且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原审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德化;
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且设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所以德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具有管辖权。
故请求: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5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辖区内涉专利纠纷的一审法院,因此,只要在泉州市区域范围内发生,且由该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该案的一审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只是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包括专属管辖的专利纠纷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主要是涉及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金额标准的调整,并没有调整管辖案件的类型。
综上,德化县世升辉陶瓷有限公司、郑明华要求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其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美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