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31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地址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被告:济南历下梦倩工艺品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程传斌。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济南历下梦倩工艺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