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06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纪念日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步行街晶都商业广场B5-102B号。
经营者:张开洪。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牛山镇纪念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