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38号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钟创路**(厂房B)。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灌沂,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春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中路**法定代表人:甘廖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春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深圳市春益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原告已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春益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根据初步证据显示,广州市是原告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广州市可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前述地域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属本院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原告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被告深圳市春益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春益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春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