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运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星沙仙权生活超市经营者:姚权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运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仙权生活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