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406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仓桥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章介山。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仓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