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54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河北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东南大街913号明珠花园B区。
法定代表人李兆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河北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