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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思光与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091号之一
案件名称许思光与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思光,李喜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许思光,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田,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喜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宾,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许思光与被告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思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思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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