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91号之一原告:许思光,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田,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李喜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宾,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许思光与被告李喜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思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思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