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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镇原县唇语小卖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10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镇原县唇语小卖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镇原县唇语小卖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0知民初4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原县唇语小卖部,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原州东路鑫河湾9号楼1单元1603室。

经营者,朱玉军,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方山乡小方行政村铁炉自然村16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原县唇语小卖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付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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