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4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王升亮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王升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王升亮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