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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李银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李银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李银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334号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被告:李银风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李银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李银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元,减半收取为248.5元,由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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