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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铜山区茂清食品厂、朝阳区博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铜山区茂清食品厂、朝阳区博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铜山区茂清食品厂,朝阳区博皓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3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茂清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铜山。

被告:朝阳区博皓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茂清食品厂、朝阳区博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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