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7号原告:王诗冲,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维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五一社区七组。
法定代表人:宋春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冲诉被告南通维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诗冲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诗冲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诗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