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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金牛区虎友日用百货商贸经营部、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金牛区虎友日用百货商贸经营部、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金牛区虎友日用百货商贸经营部,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8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欣,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虎友日用百货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荷花金池市场负一楼西二街1号。

经营者:李永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媛,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5楼2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滔,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金牛区虎友日用百货商贸经营部、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七七株式会社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虎友日用百货商贸经营部、成都荷花金池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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