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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李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82民初584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李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李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84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丽,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李皓,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系被告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投资人,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平,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泰州姜堰姜宴大排档、被告李皓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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