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3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王中王眼镜店。
经营者:周雪平。
委托代理人:周云飞,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福县王中王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福县王中王眼镜店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和解,且即时清结。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