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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迟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304民初57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迟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迟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迟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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