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44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星琛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正定县正定镇恒山市场恒通街69号。
经营者:闫京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星琛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