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鑫购机中心,经营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
经营者刘军,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鑫购机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