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6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汇成手机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李典科,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李典科,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汇成手机配件商行、李典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