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046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珍芳,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项立锋,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青与被告毛珍芳、项立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