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60号原告: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河路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248103(1-1)。
法定代表人:凌宏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新民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583693(1-1)。
法定代表人:田士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士玲,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该单位员工。
原告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华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