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金城东路南。
经营者:吴国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海通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海通眼镜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