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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惠志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惠志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惠志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57号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志聪。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志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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