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57号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志聪。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志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