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5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未到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相松。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相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朗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