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克拉玛依区天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民终133号
案件名称克拉玛依区天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拉玛依区天鑫商贸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区天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何义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克拉玛依区天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天鑫商贸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克拉玛依区天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区天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