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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品惠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7046号
案件名称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品惠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品惠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046号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92680A。

法定代表人:翁祖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人集,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含,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品惠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1号12号楼15层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0636446N。

法定代表人:科劳蒂娅·马素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品惠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云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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