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64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梁红艳,分别为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铭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铭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