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27号原告:李志成,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五。
法定代表人:徐中亚,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佩纯,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志成与被告江门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专利号:ZL20133052××××.0)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李志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972.84元,减半收取为2986.42元,由原告李志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