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北区明丰建材行。
经营者:吴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与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市北区明丰建材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回对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市北区明丰建材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