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先锋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东盛新城205辅。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351197220L。
法定代表人:郑时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先锋越野运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之*****房。
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47073339X。
法定代表人:郑时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心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南城路南城大厦*楼。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18348965T。
法定代表人:蒋昊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艺桦,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审被告:浙江张少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许路**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350247556A。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莞先锋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先锋越野运动有限公司、广东心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3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相关的行为实施地都在广东省××××镇,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权纠纷,原审被告浙江张少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海宁市,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