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2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信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南江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经营者:朱玉承,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南江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