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19-2221号原告:张辉栋,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海南省安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蓝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栋与被告佛山市新蓝海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219号案:专利号ZL201630084936.7、名称“梳妆台”;
2220号案:专利号ZL201630084911.7、名称“床头板”;
2221号案:专利号ZL201630084932.9、名称“三门衣柜”】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张辉栋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三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三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栋撤回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3450元(2219号案减半收取为1150元、2220号案减半收取为1150元、2221号案减半收取为1150元),均由原告张辉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