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0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佳亮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大帝大时代A区**号,注册号500234600438903。
主要负责人:赵佳,该店经营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佳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