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8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鑫百家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
经营者于家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鑫百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