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51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传林加油站。
住所地:岱岳区化马湾乡供电所西S10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兰传新,经理。
被告:兰传新,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佟传兰,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传林加油站、兰传新、佟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