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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霸州市东段明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霸州市东段明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霸州市东段明华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94号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东段明华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东段乡桃园村,经营者刘勇,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民强街北二环中段路***号。

委托代理人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文豪,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霸州市东段明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3××××.0)纠纷一案,现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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