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知民初5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青树嘴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经营者:朱丐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青树嘴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