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刑更2005号 罪犯易晓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川0114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晓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
被告人易晓军未提起上诉。
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21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晓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另查明,罪犯易晓军判处罚金38万元已缴纳5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晓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