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3号原告:广州善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汪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德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
法定代表人:蔡富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生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1号、甲1号、乙2号、2号、甲2号、3号、甲3号、4号、5号、甲5号、乙5号楼15层2号楼2-15B。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贞山鳄鱼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独岗何六洲仔。
法定代表人:蔡建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23号。
法定代表人:何佳权,该公司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康,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善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生XX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贞山鳄鱼养殖有限公司、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5××××.5)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善XX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善XX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6.53元,减半收取计6913.27元,由原告广州善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