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82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和兴烟酒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号。
经营者:胡狄飚。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富阳和兴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
2017年5月10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4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