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234号罪犯于兆帅,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兆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
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于兆帅假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假释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于兆帅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于兆帅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于兆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兆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