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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与成都市邮政管理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91民初5717号
案件名称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与成都市邮政管理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成都市邮政管理局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17号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号*单元****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顺德。

委托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邮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天府欣苑商用楼B座3楼。

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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